省、市、区奖励!2024年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补贴政策文件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企业朋友们,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西安市关于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相关内容!如果有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企业想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随时联系咨询小编!
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库,在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给予奖补。对已完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完成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50%以上的跨年度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剩余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时入选两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对上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对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多项认定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围绕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配套企业,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招商主体奖励。其中:
1.招商主体为龙头企业的,每引进一个,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招商主体为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的,每引进一个,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投资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的零部件配套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自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起,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减免的租金由财政资金分年度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补助金额按企业年度实际租赁面积和单位面积租金进行核算(单位面积租金最高不超过园区平均租赁价格)。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租赁企业与标准厂房建设运营单位无关联关系,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三年,厂房自用且用于生产;
2.标准厂房应由龙头企业、国家级开发区、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或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投资建设;
3.入驻标准厂房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向龙头企业提供制造业产品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对投资新建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的投资主体,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有关部门审批,将原有标准厂房加层改造的,按100元/平方米(不含原有部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建重装设备标准厂房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新建(改建)的标准厂房面积须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且按计划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投资主体以前享受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的,须回购已到期的优先股股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对从外地引进或本地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自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投资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对于搬迁至符合产业规划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继续从事制造业生产的企业,以其原厂址周边商业用地同期评估价格扣除政府计提后的资金规模为基数,按不低于50%的比例协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储、财政补助、搬迁补助、安置职工等)。由收储其土地的市、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支付企业应补偿费用的50%,用于启动搬迁工作。企业搬迁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工的,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企业应补偿费用的50%,用于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规模。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
鼓励制造业企业之间,以及市级重大工程项目与制造业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协同发展。制造业企业使用或供应制造业产品年度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工程项目使用制造业产品年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年度无使用或供应的,从有使用或供应的第二年开始执行。供需双方须无关联关系。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仅可作为使用或供应的其中一方申报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围绕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增速在30%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其中:
1.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至1亿元,上年度增速在30%(含)至60%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上年度增速在60%(含)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至2亿元,上年度增速在30%(含)至60%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上年度增速在60%(含)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增速在30%(含)至60%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50万元;上年度增速在60%(含)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对位列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知名行业榜单,以及行业龙头、独角兽、获得中外知名奖项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在我市投资落户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专业认证、数字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完成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落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投资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对上年度完成首次上市或挂牌要求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1.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取得相应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手续公函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2.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取得相应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手续公函后,给予400万元奖励;
3.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取得外汇监管部门证明文件或银行相应外资进账单后,给予300万元奖励;
4.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同意其挂牌的公函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
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在3%(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已纳入规模以上企业),按研发经费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
1.研发投入强度在3%(含)至10%的,按研发经费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0%(含)以上的,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含)至2亿元的,按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在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在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对列入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直接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技术转让、专利和软件购买及研发费用等)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较好产业发展示范作用、相关技术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奖、专利奖等奖励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对来源于高校院所,或与制造业企业协同创新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施转化的项目,总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科技研发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企业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改造项目奖励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对认定的、无关联关系的军工单位和民口企业,军工单位使用民口企业制造业产品或制造业民口企业为军工单位供应产品年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财政局等)
对认定的军民融合民口企业,上年度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资金、两维经费等研发经费支持的,按国家研发经费的1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项支持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财政局等)
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相关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1.对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
2.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经省级、市级、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逐级审核上报,企业(机构)获得的国家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其中:
1.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相关资金支持的,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工业强基、绿色制造等相关资金支持的,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每年组织2批制造业企业家赴先进制造业发达地区培训学习;每年组织2批制造业企业家赴先进制造业发达国家培训学习。每批次参加国内外培训的企业家分别不少于30人、20人。参训企业家由市级部门、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推荐产生。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对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相关区县、开发区及西咸新区相关新城,可按照不低于企业拿地成本的标准,采取专项资金扶持和代建专用基础设施等补助政策,缓解项目落地资金压力,推动项目加快建设。同时,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可按照西安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和土地实际取得成本综合确定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底价)。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等)
。成立由市长(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组长)担任主任的西安市“市长特别奖”审定委员会。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推荐产生候选人,由“市长特别奖”审定委员会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进行评选,并经市委、市政府审定,择优确定奖励对象,其中,评选“市长特别奖”20名,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评选“市长特别奖提名奖”30名;奖励对象均授予奖杯和荣誉证书。推荐评选工作,全程由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并参与监督和公示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五)支持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对于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经相关市级部门、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上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实行市政府“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相关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不纳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进度管理范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1.申报单位是在西安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科研院所。其中,申报单位为制造业企业的,须为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申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银行信用良好,依法纳税、诚信经营,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被纳入部门监管失信“黑名单”,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1.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分别确定政策申报的各项具体要求(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凡是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凡是计划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实地察看核实的企业账目、设备、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内容,申报材料中只提供凭证明细,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报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申报指南,并做好相关征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申报指南的发布工作。
3.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政策申请和相关佐证资料。对称号类和配套类奖励,企业只需提供落实政策的申请。
4.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并协调同级相关部门进行初审,联合上报申请文件。
5.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文件和资料后,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6.市级有关部门分别组织专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称号类和配套类奖补事项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7.市级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拟扶持计划,报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8.公示无异议后,市级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一)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限和有关要求,整理并上报资料,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责。
(二)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取消企业申报或中介机构审核市级财政扶持资金资格三年,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实施意见》中,财政资金、基金设立、土地保障等通过政府行政工作落实的政策条款,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按已出台的相应政策抓好落实。
(二)本实施细则涉及内容与其它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称号类、项目类、研发类、上市类等不同类型的支持政策,企业可同时享受。项目类奖补政策,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四)企业对获得的奖励类资金,可安排不高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五)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陕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18〕2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整合信息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受理时间以市工信局通知为准。
第六条
(一)在西安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规模基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技术中心设立在西安市区域内。
(三)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创新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企业在申请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严重涉税违法行为;
2.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
第七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要求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但在认定时简化程序,实行备案承诺制,通过现场考察后,直接予以认定。
第八条: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当年的申报通知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报送市工信局。
(二)市工信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询申请企业涉税违法、信用失信等情况。
(三)市工信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答辩评审工作。
(四)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家评审分数排名靠前的企业申报资料相关限定性指标进行专项复核。
(五)根据第三方复核结果,市工信局对通过第三方复核的企业的技术中心进行现场考察。
(六)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第三方复核结果、现场考场情况、当年认定计划等综合评定后,确定拟认定结果并公示。
(七)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根据确认认定结果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第九条市工信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当年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评价材料。
第十条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佐证材料,并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市工信局根据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查阅书面评价材料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工信局发文予以公布评价结果。对于评价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实行年度报表制度,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市工信局当年通知要求,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快报。
第四章
第十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情形的,应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审核后予以发文变更确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的;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三年后申请再获认定的,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市工信局发文公布被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