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常见问题

科研设备补贴最高100万!西咸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育各项奖补措施

武汉飞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4-03-28

西安市企业朋友们,本文整理了西咸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育各项奖补措施申报细则,有西咸新区企业想要申报相关项目的,欢迎随时联系咨询小编!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对象

注册登记、纳税、统计关系均在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企业应属于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内企业。

(二)申报流程

政策由各新城、园办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西咸新区产业政策兑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陕西咸党政办函〔2022〕3号),按照不同的政策分类开展政策申报及兑现工作。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政体制比例分担。政策条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除满足具体政策条款要求外,须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对于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或侵占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实施细则

(一)升级认定奖励

对首次进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培育期内,获得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再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实施细则:

1.培育期内,不申报或怠于申报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属于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2.培育期满调整出库后,满足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条件,重新入库的,不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3.培育期内,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实际到账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给予一比一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在政策执行期内,企业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5.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新区其他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二)科研设备补贴

对新增科研设备投入超过300万的入库机构,按当年实际支出额的1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100万元。

对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入库机构,按设备运行维护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对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新区企业(用户),按服务费用的15%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

实施细则:

1.“科研设备”,是指为保证企业或机构能够及时、有效、持续和稳定地开展科研活动而自行采购的设备仪器,包括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标本、试剂、软件等货物,用于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的设备设施不包含在科研设备范围内;

2.“设备运行维护实际发生额”,是指企业维护设备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保养费等;

3.“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是指新区企业将其合法占有的科研设备以公开的方式,有偿或无偿供不特定对象使用的情形;

4.“服务费用”,以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新区企业(用户)实际支付的为准。

(二)团队建设支持

支持省内外高校与新区开展“双聘制”试点。鼓励高校院所聘用入库机构的科研团队核心成员作为客座教授、特聘导师参与教学活动。鼓励入库机构与高校院所职工建立聘用关系,按当年劳务报酬支出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政策类型: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双聘制”,是指高校院所聘用新区企业的科研团队核心成员作为客座教授、特聘导师参与教学活动,或新区企业聘用高校院所职工(教师)参与研发活动;

2.“劳务报酬支出额”,是指除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外,纳税人支付给为其提供各种劳务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劳务费等支出;

3.申报主体与高校院所职工(教授、副教授、讲师)建立聘用关系,委托其参与企业研发活动,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新区其他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三)科研项目奖励

鼓励入库机构与产业链上下游新区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研发项目。同一入库机构项目收入首次突破100万、300万、500万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实施细则:

1.申报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新区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开展研发活动;

2.“项目收入”,是指与产业链上下游新区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开展研发形成的项目成果,转让收入、授权他人使用所获得的收入总和;

3.在政策执行期内,收入增长符合获得更高奖励标准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四)优秀评定奖励

入库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立项)的,应积极参与主管单位组织的考核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类别的入库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实施细则:

1.申报企业在省、市、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考核评定等次为“优秀”;

2.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新区其他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3.同一企业获得更高层级“优秀”等次评定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六)研发机构引进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集团)等来新区注册设立各类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达到100人以上并投入运营的,按20%、30%、50%的比例分3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补贴,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实施细则:

1.“世界500强企业”,依据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单判断;

2.“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集团)”,是指在该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具体由新区招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研判;

3.“科研人员”,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且从事科技研发活动的专业人员;

4.“投入运营”,是指企业实际在新区办公,判断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实际使用、工作人员实地办公。

(七)创新平台引进奖励国家、省、市批准或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落户新区的,根据其建设成效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引进奖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新区发起设立技术转移经营机构或将其技术转移经营机构迁入新区,职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并投入运营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

实施细则:

1.“落户新区”“迁入新区”,指国家、省、市批准或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或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经营机构,将其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迁入新区;

2.“投入运营”,是指企业实际在新区办公,判断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实际使用、工作人员实地办公。